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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月21日發布關于審理礦產資源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緊緊圍繞礦產資源糾紛中的突出問題與實踐難題,總結審判經驗,提煉裁判規則,回應實踐亟需。解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釋共二十三條,對礦業權出讓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未設置礦業權勘查、開采合同的效力;特殊區域內勘查、開采合同的效力;礦業權轉讓、作價出資、抵押,合作勘查、開采等流轉合同的效力;越界勘查、開采的損失范圍;涉公共利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補償責任及其范圍等作出規定。
解釋充分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明確受讓人因出讓人原因致使受讓礦業權后不能依法取得礦業用地進行勘查、開采的,有權解除合同,依法保護受讓人及時取得礦業權并進行勘查、開采,同時促推國家“凈礦出讓”改革措施落實。
為了一體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生態環境公共利益,解釋明確,對于已經依法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完成礦區生態修復并經驗收合格的礦業權人,除有新的事實外,相關主體不得就礦業權人同一勘查、開采行為造成的生態破壞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記者馮家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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