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大正:關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9號——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第四條規定的說明
新大正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資料圖)
關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9號——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第四條規定的說明
新大正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上市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嘉信立恒設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信立恒”或“標的公司”)75.1521%股權(對應2,306.9737萬元注冊資本),并擬向不超過35名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本次交易”)。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9號——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會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9號——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第四條的規定進行了審慎分析,董事會認為:
1、本次交易的標的資產不涉及立項、環保、行業準入、用地、規劃、建設施工等有關報批事項,不需要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公司已在《新大正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中詳細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經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審批程序,并對可能無法獲得批準的風險作出了特別提示;
2、于本說明公告前,各交易對方合法擁有標的資產的完整權利,標的資產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轉讓的情形,標的公司不存在出資不實或者影響其合法存續的情況。
3、本次交易完成后,嘉信立恒將成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將合法擁有標的資產的完整權利,能實際控制標的公司生產經營。本次交易不會影響公司在人員、采購、生產、銷售、知識產權等方面保持獨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會導致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抗風險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獨立性,不會導致新增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綜上,公司董事會認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9號——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第四條的規定。
特此說明。
新大正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6年1月23日
營業執照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