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去世后,再婚重組家庭因為財產繼承發生矛盾,其中,再婚夫妻雙方各自的子女都沒有共同生活,圍繞兩個繼子女是否有權繼承,鬧得很僵,那么,到底什么情況下,繼子女可以繼承財產?聽無錫法官解讀。
(資料圖片)
王強和張芳是二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未成年孩子王小強和張小芳。王強和張芳結婚后二人共同生活,王小強隨爺爺奶奶生活,張小芳跟著外公外婆生活在外地。
不幸的是,兩人婚后不到一年,王強因意外去世,留下一套房產和部分公積金存款。王強的父母與張芳在分配遺產時有了分歧,王強的父母及王小強將張芳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審理過程中,張芳主張,王強曾與張小芳共同出游,參與了張小芳的日常生活,雙方形成了撫養關系,張小芳也應當作為繼承人參與分配遺產。如果張小芳無權繼承王強的財產,那么王小強沒有與王強共同生活,也無權繼承。
王強父母辯稱,王強常居于本地,未支付過張小芳的生活教育費用,未對張小芳盡到長期的照料和教育,僅至外地探望過張小芳,張小芳沒有繼承權。
無錫市錫山法院審理查明,王強、張芳二人婚姻存續時間較短,張小芳常住外地,未與王強長期一同生活,雖有過互動,但并不足以證明雙方已經形成長期穩定的撫養關系,因此張小芳無權繼承王強的遺產。王小強作為王強的生子女,享有繼承權,不因是否共同生活、有無盡到撫養義務而轉移。最終法院認定王強遺產的繼承人為王強父母、王小強和張芳。判決目前已生效。
案件承辦法官稱,該案中,張小芳是王強的繼子女。民法典規定,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也就是說,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本身不直接產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除非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撫養教育關系的認定,以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從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綜合認定。
再婚重組家庭涉及復雜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一旦作為“核心紐帶”的家庭成員去世,容易因為財產分配產生矛盾甚至對簿公堂。繼父母子女關系不系于血緣,而系于日復一日的陪伴與付出,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和諧與明晰的權利義務密不可分,法律所規定的撫養與贍養義務,是對這一樸素情感的堅實守護。同時,法律也不排斥繼子女對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的贍養。(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圖片素材來源豆包AI生成)
通訊員 曹道清 周小丁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十八條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以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予以認定。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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